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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议奖章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表彰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的非公有经济人士,并使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的评选、表彰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荣誉称号,主要授予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国、敬业、守法",自觉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在发展营口经济、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第三条 开展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的评选、表彰活动,是营口市工商联配合市委、市政府及关党部门,贯彻"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方针,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积极探索,有必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使之受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公认的荣誉体系。
第四条 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的评选、表彰活动在营口市工商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市(县)区工商联要把开展这一活动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严格按本办法之规定,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获得者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规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要积极支持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建设,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 投资兴办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产品和服务质量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模范恪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和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义利观,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居行业先进水平,无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和重大环保、火灾、安全生产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 在发展营口经济、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某个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 积极发展生产,扩大经营,纳税居同行业前列。
2、 坚持科技创新,技术、产品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纳入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和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或评为营口市、省及全国名牌产品,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突出贡献。
3、 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搞活国有经济做出突出贡献。
4、 热心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在增加就业、安置下岗职工,参与西部大开发,扶贫工作,资助教、文、卫、体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5、 在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同社会不良现象和风气做斗争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章 评选和表彰
第六条 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和评选范围:主要在营口市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当中评选。
第七条 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的评选采取市和市(县)区工商联及有关方面推荐、被推荐人所在企业申报典型材料,由市工商联审核,并征求有关党政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候选人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不同方式公示,广泛听取反映,经市工商联会长会议确定人选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为年度奖,每年评选一次,于次年以营口市工商联合会的名义颁发奖章,予以表彰,并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的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营口市工商联组宣部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其职责包括:
1、 制定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评选活动计划,组织协调各市(县)区工商联开展评选活动。
2、 做好被推荐人员的审核与筛选,以及拟定候选人的工作,提交市工商联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反映,并汇总有关情况,提请营口市工商联会长会议审定。
3、 组织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的颁发、表彰活动,并按本规定报备,建立、保存有关档案。
4、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口社会主义建设奖章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5、 加强对营口市社会主义建设奖章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本人或企业发生重大问题的情况要及时掌握,并报市工商联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试行,俟机取得经验后再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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